工信部有关人士:鼓励创新型“山寨产品”
罗文 于 2010.12.03 18:20:05 | 源自:新民晚报 | 版权:转载 | 平均/总评分:10.00/30
  • 长期以来,山寨产品都背负着“恶劣抄袭”、“低级模仿”、“做工粗糙”及“低价低品质”等骂名。由于“山寨”门槛低,随着竞争的日益白热化,一些山寨厂商开始意识到,低水平地模仿名牌产品并非长久之计,于是他们尝试推出个性化、具有创新意识的独特产品。这些企业的创新精神目前也得到了官方的认同。工信部有关人士日前表示,对手机、电脑、家电等领域大量涌现的所谓“山寨产品”将区分知识产权,而非不分青红皂白对企业或者产品全盘否认或肯定。“对于创新的应该鼓励”——这是主管部门再次表达在看待“山寨现象”及“山寨产品”时应持一分为二的态度。

    山寨式创新:不走寻常路

    近两年,“山寨机”在国内手机市场上来势汹汹、风生水起——奔驰、宝马车模状手机,火箭状手机,具有验钞功能的手机,光学变焦手机……甚至香烟盒状的手机也被制作得惟妙惟肖。拼装这些手机的厂商既不是地下加工厂,也并非正规军,但此类异军突起的非品牌化产品,却在2007年和2008年使得国内品牌手机大企业几乎全部出现亏损,也使国际品牌感受到了压力。

    一个22岁的“山寨机”玩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在我看来,‘山寨机’是时尚、流行、DIY的代名词……我的手机就是要时尚好玩,品牌并不重要。实际上,现在的‘山寨机’不单纯只热衷于模仿贴牌,还花了很大力气去创新。对于我们这些注重个性的用户来说,相比品牌厂商的‘死板僵硬’,‘山寨机’的‘特立独行’正是我们最为推崇的理由。”

    山寨=模仿,模仿=创新

    工信部副部长杨学山日前在被问到对市场上存在的大量山寨产品看法时表示,山寨产品是知识产权保护里面的一个重要内容。他说,在讨论知识产权问题的时候,始终考虑平衡两个方面的利益,一方面是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另一方面是广大的用户。也就是说,保护知识创新,促进着社会进步;使用创新的成果,也在推动着社会的进步。

    杨学山表示,“山寨机”也好、其他产品也好,是属于模仿,要区分在哪一方面侵犯了知识产权,在哪些方面又没有侵犯知识产权。不能简单地说生产“山寨产品”,就对这个企业或者对这种产品说Yes或者No。如果说它使用了别人的知识产权,那么他应该给拥有这个知识产权的制造商或者专利权人支付相应的费用。如果说他这个模仿没有侵犯到专利权人所声称的权利保护的对象,那么我们还是支持这样的生产,因为模仿也是一种创新,也是一种发展。这也是我们看待“山寨”现象的一个基本原则。

    但他强调,作为制造业的主管部门,会配合知识产权和其他的管理部门,对于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要坚决地、毫不手软地打击。

    “山寨现象”存在普遍性

    实际上,这并非工信部第一次肯定“山寨产品”的作用。在今年2月份工信部发布的《2009年电子信息产业经济运行公报》中就明确指出:“山寨产品从手机行业日益向彩电、电脑等多个领域延伸,成为行业发展不容忽视的力量。”而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前不久在第三届知识产权与城市发展市长论坛上也表示, “在打击山寨和培育创新苗子之间,必须持实事求是的态度。”

    田力普认为,中国的“山寨产品”,从电子信息产品开始蔓延,到今天已越出商界,成为一种文化现象。这背后有民族传统的迷失,也反映了中华传统文化的一个重大缺陷。

    “一直以来,我国对知识产权都缺乏尊重。社会舆论有个道义倾向,认为有形财产私有,无形财产共享。无形的知识应该无偿传播,减少产业发展成本,迫切的,就是扭转这种文化现象。我国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但大众思想取向没有转变,这是传统不良文化在现代社会的延续。必须从现在开始,要在产业和各方面政策上鼓励创新,形成创新氛围。”

    田力普同时指出,“山寨现象”存在世界的普遍性。后发展国家对先进国家不可避免地会表现出技术创新的跟随性。在无法掌握核心技术的情形下,后发展国家结合当地社会需求,对先进技术做出局部创新,这一点值得关注和支持,日本、韩国和中国香港地区都走过这段路。

    田力普说:“事实上,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一些冒牌产品,各方面质量指标均好于正牌,当然里面有创造力的部分,但同时也表现出了惰性因素,无非是看上了别人创下的市场。所以,冒牌背后,有产业鼓励政策的调整问题。中国弱小企业的创新和盗版仿冒之间界限不清,在打击山寨和培育创新苗子之间,必须持实事求是的态度。”